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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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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5/2025-00038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5-12-31 14:49:15
是否有效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全程网办”和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五)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市(州)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批。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起施行);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四)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审批管理的通知(甘公治安〔2018〕398号);

(七)国家民委等2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中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民委发〔2019〕20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九)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业务类型

(一)未满18周岁公民,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变更更正民族: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原件);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变更更正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市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二)已满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民族变更: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原件);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市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三)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登记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纠错程序,直接按审批程序予以更正,不再通过民族事务部门审核。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原件);

2.原始户籍资料(户籍档案方面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编码簿,户口证件方面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3.派出所户籍民警登记错误的书面说明(派出所户籍民警书面说明并签字,派出所所长审核签字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4.派出所调查报告(由派出所两名民警调查核实,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备注:

一、公民正在被立案侦查、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罚和经济纠纷期间,不予变更更正民族。

二、犯罪记录查询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应当作为户籍档案归档保存。

三、“全程网办”等非现场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公民提交的电子材料均需打印纸质版存档备查。

四、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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